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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暂行规定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依据自治区建设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方法》及乌鲁木齐市建委[2003]232号文件精神要求,制定本规定。 投 诉 1、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2、投诉人投诉因工程质量问题涉及自身利益,向投诉处理机构投诉,应负举证责任。如与投诉人自身没有财产.利益等直接利害关系的,按举报的有关规定处理。 3、对于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及其他不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投诉、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选择下列方式处理并追究违法责任或侵权责任: ①依据建设工程合同由建设单位负责返工、保修。 ②依据房屋销售合同或者《住宅质量保证书》,由房屋销售单位承担保修义务。 处 理 1、投诉处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人投诉时,应对投诉人投诉工程质量、投诉理由、投诉目的予以了解。确因工程质量问题危及生命财产安全,侵害投诉人正当民事权利的投诉,应当予以立案。对不具实名的匿名投诉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投诉,工程质量投诉处理不予立案。当地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接到上级部门转交办理的投诉后,应按规定处理并把处理结果及时上报。 2、对涉及由多方面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投诉,需要由几个行政部门共同处理的,投诉处理机构要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处理。 3、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受理的工程投诉案终结后,由办案负责人整理卷案,并报投诉处理机构负责人签字,予以结案。 4、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现行的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的行管理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投诉处理。 5、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意见书》认定被投诉工程有质量问题,并涉及生命财产安全,侵害投诉正当民事权利,其质量问题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维修和赔偿责任。 6、因投诉人自身使用不当,破坏建筑结构,改变使用功能而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质量责任由投诉人承担。 7、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应将投诉案件处理情况及时统计整理,定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程 序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处理工程质量投诉案,应按“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进行。 1、简易程序适用于非结构性安全的质量问题;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易于判断质量原因且不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质量问题。 工程质量投诉的简易程序及办案时限: ①接受投诉及举证材料,办理立案文书,确定办案人; ②组织专业人员查阅相关资料,察看被投诉现场,并形成鉴定意见会议纪要。 ③认定工程质量问题,裁定、划定工程质量责任人及质量责任,形成初步处理意见. ④报投诉机构负责人审批,并下达工程质量投诉案《处理意见书》。 ⑤办理结案,将投诉案卷卷宗移交备案部门。 办案时限为10个工作日. 2、一般程序适用于结构性安全的质量问题;质量问题事实不清楚,需要进行质量检测后才能分析判断质量问题原因的质量问题。 工程质量投诉的一般程序及办案时限: ①接受投诉书及举证材料,办理立案文书,确定办案小组,并确定办案小组负责人; ②组织专业人员、专家和有关部门,察看被投诉工程现场,并作察看记录。 ③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当事人、知情人了解工程建设情况。 ④调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监等相关资料。 ⑤根据所需要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⑥组织专家鉴定,并形成专家鉴定会议纪要。 ⑦认定工程质量问题,裁定、划定工程质量责任人及质量责任,形成初步处理意见. ⑧报投诉机构负责人审批,并下达工程质量投诉案《处理意见书》。 ⑨办理结案,将投诉案卷移交备案部门。 ⑩将案件处理情况按上级要求及时报告。 办案时限为30个工作日. 检 测 1、建设单位(业主)可委托有关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需委托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设计单位)核算的,应当委托其核算,其检测报告及核算结果作为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工程质量投诉的基本依据。 2、对检测、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异议方可以委托有裁定权限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对被投诉工程质量检测、核算及专家等费用,由建设单位(业主)予先支付。待工程质量责任认定后,由责任方按责任程度分担其费用。 4、对投诉的质量问题已有明确结论的,如投诉人(或被诉人)提出要对工程质量进一步进行检测或结构设计复核验算的,费用由提出人予先支付,最终由责任方承担,如检测项目的结果无责任问题,费用由提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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